水質監測系統集成監測網點布設
水質監測系統集成監測網點布設原則
(1)在總體和宏觀上應能控制不同的水文地質單元,須能反映所在區域地下水系的環境質量狀況和地下水質量空間變化;
(2)監測重點為供水目的的含水層;
(3)監控地下水重點污染區及可能產生污染的地區,監視污染源對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及動態變化,以反映該區域地下水的污染特征;
(4)能反映地下水補給源和地下水與地表水的水力;監控地下水水位下降的漏斗區、地面沉降以及該特殊水文地質問題;
(5)考慮工業建設項目、礦山開發、水利工程、石油開發及農業活動等對地下水的影響;
(6)監測網點布設密度的原則為主要供水區密,一般地區稀;城區密,農村稀;地下水污
嚴重地區密,非污染區稀。盡可能以少的監測點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環境信息;盡可能從經常使用的民井、生產井以及泉水中選擇布設監測點。